關於祭祀圈林美容說
基本上,祭祀圈指涉一定的地域範圍,以及這個範圍內所有居民義務性的共同祭祀組織與祭祀活動﹝參閱施1975:201﹞。
最早給祭祀圈下定義的是日本學者岡田謙,他說祭祀圈是「共同奉祀一個主神的民眾所居住之地域」﹝岡田1938﹞。接著給祭祀圈重新下定義的是許嘉明,他說祭祀圈是指「以一個主祭神為中心,信徒共同舉行祭祀所屬的地域單位。其成員則以主祭神名義下之財產所屬的地域範圍內之住民為限」﹝許 1978:62﹞。
許嘉明的定義除了特別指陳主祭神名義下有財產,而暗示其法人性格之外,與岡田謙的定義並無多大差異。這兩個定義的直接指涉都是一定的地域範圍,而間接指涉是這個範圍內的居民必須有共同的祭祀活動。這兩個定義均以神明為中心來定義祭祀圈。以神明為中心來定義祭祀圈可以含蓋有神無廟的公眾祭祀,這也是筆者在研究草屯鎮的祭祀圈時所採取的定義﹝林1987:58-68﹞。不過,許嘉明的定義看起來是以神明為中心,事實上他對祭祀圈的探討偏重以村廟為中心,故他說祭祀圈研究的具體對象是村廟﹝許1978:62﹞。
無論是以神明或是以廟宇為中心來定義祭祀圈,都會產生一個問題,即在一定的地域範圍內可能有兩個互相重合的祭祀圈,參與共同祭祀的卻是同一群人,筆者在草屯鎮的研究即發現不少這樣的例子,即一個地方又有土地公廟,又有村廟,可能還有三界公的共同祭祀﹝林1987:92-93﹞。因此本文重新定義祭祀圈如下,祭祀圈是「為了共神信仰而共同舉行祭祀的居民所屬的地域單位」。以下分成共神信仰、地域單位、共同祭祀活動、共同祭祀組織、共同祭祀經費這幾部份來說明祭祀圈的內含。
信仰圈也有很多人用。文中提及的許嘉明,有人整理期看法如下
許嘉明於〈祭祀圈之於居台漢人社會的獨特性〉中,根據成員與主祭神間權利與義務的四種關係,提出了界定祭祀圈的指標。此四指標為:
1、當爐主頭家的資格:祭祀圈內的居民才有當爐主頭家的資格。
2、在婚喪節慶時,祭祀圈內的居民對於其共同崇奉的主祭神,有優先而免費請得的權利。
3、主祭神有義務,應其圈內成員的邀請出巡繞境或巡境,以掃除境內妖氛,維護圈內成員之生活安寧。
4、圈內居民有共同祭祀地方主祭神之義務,以及共同分攤祭祀或廟宇之維護修建等費用之所需的責任。而根據這四個指標,許嘉明重新替祭祀圈下定義,他認為:「祭祀圈是指以一個主祭神為中心,信徒共同舉行祭祀所屬的地域單位。其成員則以主祭神名義下之財產所屬的地域範圍內之住民為限。」(頁61-62)
提到財產問題,內政部對家族內的祭祀公業以及神明會的土地有以下說明
祭祀公業
祭祀公業係前清或日據時期先民離鄉背井之際,為懷念其原鄉祖先,而由子孫集資購置田產,以其收益作為祖先祭祀時之備辦及聚餐費用,其意義是使祖先有「血食」,後代子孫聚集「吃祖」,充分顯示當時台灣先民社會慎終追遠、尊祖敬宗優良傳統美德。因此祭祀公業組織,可以說是代表台灣漢人社會獨特而具有歷史意義的習尚,從南宋「祭田」、「義田」的理念開始,先民希望從因敬拜祖先而獲得祖先餘蔭到以宗法制度所發展出來對家族子孫成員照顧的做法,形成早期台灣社會一股家族團結的力量。
祭祀公業設立必須有二個要件,即人的要素及物的要素,人的部分指須有享祀人及派下子孫,物的要素指須有財產,大多數台灣的祭祀公業組合條件,都是土地與房屋,其產權名義以享祀者(即祖先姓名)為登記名義人,常態性的祭祀公業不動產登記,均冠以「祭祀公業」以區隔一般私人(自然人)不動產,惟其在宗族性祭祀公業命名上,有以祖先姓名、家族公號、家號、組成房數、祖先偏名,如「祭祀公業陳○○」、「祭祀公業陳益興號」、「祭祀公業陳七房」;日據時期大正十一年以後日本政府以皇民化措施有計畫的消滅神明會組織,使神明會管理人紛將財產冠上祭祀公業名義,如「祭祀公業三官大帝」,致造成目前祭祀公業不動產、清理認定上的許多問題。
台灣祭祀公業子孫繼承權通稱為派下權,所謂派下權是指身分權與財產權的集合,依據當時台灣民事習慣,係以男系繼承為主,無男系可繼承者,冠本身家族姓氏的未出嫁女子、養子女或招贅婚所生男子,亦有派下權,其認定依私權自理原則,由祭祀公業內部自行依規約或共同決議方式加以認定,政府主管機關原則上不介入私權之認定。
神明會
神明會是一種宗教信仰組織,前清時期先民陸續從原鄉大陸渡海來台,為祈求神恩永沐、海路平順,或已來台人士為解離鄉背井之苦悶,使精神有所寄託,會將其所崇拜特定神明予以供奉,並藉組織之建立與發展,鞏固其庄頭或地盤,久之成為台灣社會特有之民間信仰與聚落社群聯繫、聯誼之宗教性崇神組織力量。
桃園縣民政局講得比較清楚:神明會之組織通常稱「會」亦有稱「社」者。本省南部多稱為「會」、「社」或「堂」,北部則通常稱為「嘗」、「季」等,此外亦有稱為「盟」、「閣」、「亭」、「祠」、「祀典」等。其團體之命名,有以神佛之名者如「三官大帝會」、「關帝爺會」,有以祖籍地本廟之地名命名者如淡水之「武榮媽祖會」、「晉水天上聖母會」,有以特定公號命名者如台南之「如蘭堂」、「南社」,亦有以祭祀之時節命名者如「中秋會」、「冬節會」等。至於神明會之組織成員通稱為「會員」、「信徒」、「會腳」、「會友」、「社友」、「爐下」、「會內人」或「社內人」等,其會員權利之繼承通常以規約定之,或依當時習慣會員死亡,通常由長子繼承或由有繼承權之男子互推一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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