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2日 星期一

神妓廟妓聖妓

有些現象有其理論面,也有現實面。從現在的平等人權觀點往回看,沒有哪一種神妓是可接受的。可是幾千年前的人根據什麼如此做呢?以下提供一些資料來做參考。

馬郎婦觀音的故事是很有印度色彩的,有些變形已經具有中國特色。記得陳寅恪討論過蓮花色尼的故事,也頗富印度色彩。廖肇亨討論明代色情小說,提到導欲增悲的意思,不盡然修行都要再開始之時就存天理去人欲。

聞一多在神話與詩裡面討論的高謀、河邊季女、巫山神女、魚等等,大概也可以拿來推測這樣的習俗吧。

女神廟、豐饒、性,這幾個方面是我看到的特徵。

 

2008/04/14 自由時報

宿命賣淫 印度女童拍賣童貞

 

自由 更新日期:2008/04/14 04:09

編譯陳成良特譯

女人的初夜價值幾何?印度一些地區,新娘用木製的「神像生殖器」破除童貞,而在印度西部拉加斯坦邦巴哈拉普鎮附近一條公路旁的一處貧民區,則持續上演「拍賣童貞」悲歌。

十四歲少女蘇麗有一張輪廓深邃的臉龐,她濃妝豔抹,披上粉紅紗麗,看起來好像要出席盛宴。但事實不是這麼回事,蘇麗還是處子之身,一場攸關誰能替她「破處」的競標正在進行。

種姓制度陋習

蘇麗所住的這個貧民區有五十九戶人家,居民全是貝迪亞(Bedia)族,以種姓制度為基礎的賣淫,是這個部族長久傳統。在這裡出生的女童以拍賣初夜權作為「成人禮」儀式,就像印度其他地方的婚禮一樣稀鬆平常。

在這裡,嫖妓一次通常只要一百盧比(約台幣七十六元),但「童貞」至少兩萬盧比(台幣一萬五千兩百元)起跳,出價最高者得標,姿色過人的少女初夜甚至喊價到四萬盧比。得標的男人要這些處女陪多久都可以,幾小時、幾天,甚至幾星期,悉聽尊便。

神女姊妹扛家計

當第一位恩客厭倦而去後,這些女孩會慶祝自己失去童貞。依照當地習俗,留下第一筆皮肉錢不吉利,因此她們會將這筆「破處費」為自己與家人添購珠寶首飾、舉辦一場盛宴,宰羊、奉酒款待親友、跳舞並祭拜神明。一旦女孩失去童貞,便無法嫁作人婦,賣淫之路已經決定,親友們為此慶祝,因為這是她的「不婚之夜」。

十三歲的妮塔決定跟姊姊一樣步上煙花路,她笑著說:「我不用做家事了。」不過,妮塔從此要過著一天接客二、三十人的日子,直到四十多歲姿色不再時才結束神女生涯。妮塔兩位姊姊要負責維持一家五十口(十五名成人、三十五名小孩)的生計,由於當地女少男多,她們還要為家中兄弟張羅為數可觀的聘金。

2  Ingonia是位于印度拉贾斯坦邦的一个小村庄,那儿生活着“Nats”种姓的人们。这个种姓的女人们原来都是为封建领主跳舞的。但是随着封建制度的废除,这里的女人们也失去了生活的资助者。在生活的逼迫下,这些没了经济来源的女人不得不沦为妓女,更可悲的是,家里的男人也靠女人做妓女赚来的钱生活。这桩“买卖”一代代传了下来,村子里的女孩长到一定岁数会继承上辈“妓女”的职业,男孩们则成为皮条客。慢慢的,这个村子变成了“妓女村”。

3    在印度西部拉贾斯坦邦的珀勒德布尔地区,这样的故事很普遍。女孩进入青春期后,就会被卖到妓院。

当地人把这作为“成人礼”仪式并称之为Nathni Utarna(翻译成中文意思是除去鼻环),意味着女孩子要准备被送入妓院,在那里她要跟自己的第一位客人发生性关系。

年轻女孩们通常受父亲或哥哥的鼓动进行性交易,男人们觉得这并无不妥。他们将这看作是始于devdasi文化(编者注:devdasi即上帝的奴仆,也就是一般所说的庙妓)的传统。在这种文化中,女孩们以宗教信仰的名义终身从事性工作。

最初,她们只是以歌声和舞蹈取悦上流社会的王侯和地主们,慢慢地演变成性交易,有很多女人的生命就结束在印度一些大城市的红灯区。

4   近日,少女被迫成為“廟妓”的消息吸引了印度主流媒體的關注,這種早已被政府明令禁止的摧殘女性的陋習近來在印度有死灰複燃之勢。更有媒體報道稱,在 “廟妓”曾大肆盛行的卡納塔克邦北部地區,當地寺廟組織將於明年1月舉行大型獻祭活動,2000多名女孩屆時將同時成為“廟妓”。

“廟妓”又稱“神廟舞女”,這一制度是印度教裏最臭名昭著的惡習,寺廟僧侶借神的名義,將窮人家的女孩帶進寺廟,名義上是讓其嫁給神或充當“神的侍女”,但實際上她們絕大多數都會成為僧侶及信徒的“私有財産”,任由他們支配。在需要時,她們還要淪為性奴,或最終成為娼妓。這些女孩成為“廟妓”時一般都不超過15歲,有的甚至不到10歲,而一旦成為“廟妓”,她們終身都不能嫁人。在寺廟中,她們飽受各種折磨,年老後往往又被寺廟轉賣或拋棄,處境悲慘。

維基百科

廟妓(聖妓)指在廟宇裡生活,為朝拜者提供性服務的人。聖妓的歷史由來已久,不論是古代的印度迦南小亞細亞都有過。直到2000年代,世界上絕大多數已發展的地區都不再有聖妓,但在印度卡纳塔克邦北部,仍然有為數多達十萬的少女擔任廟妓

根據迦南地區的歷史,聖妓是當地阿斯她祿神廟內的性工作者。阿斯她祿是迦南地區的土地女神,掌管農作物的豐堯。

在古希臘聖妓卻似乎並不普遍,少數的記載都發生在希臘世界的邊緣(本都、西西里塞浦路斯卡帕多细亚撒丁尼亞等)。另外,立於哥林多城(科林斯)山頂的阿佛洛狄德神廟,是一座以聖妓聞名的廟宇,供奉着阿佛洛狄德,至少在自古典時代起廟內已駐有一批為數不少的聖妓

在巴比倫,一如希臘歷史學家希羅多德所憤而陳述的,每個女人一生都要有一次在伊絲塔(Ischtar)神廟跟一名陌生男子做愛,並將所得捐給神廟。

《續玄怪錄》卷五《延州婦人》言:
  昔延州有婦人,白皙頗有姿貌,年可二十四五。孤行城市,年少之子悉與之遊,狎昵薦枕,一無所卻。數年而歿。州人莫不悲惜,共醵喪具為之葬焉。以其無家,瘞于道左。大曆中,忽有胡僧自西域來。見墓,遂趺坐具,敬禮焚香,圍繞讚歎。數日,人見謂曰: “ 此一淫縱女子,人盡夫也。以其無屬,故瘞於此。和尚何敬耶? ” 僧曰: “ 非檀越所知。斯乃大聖,慈悲喜舍,世俗之欲無不徇焉。此即鎖骨菩薩,順緣已盡,聖者云耳。不信,即啟以驗之。 ” 眾人即開墓,視遍身之骨,鉤結皆如鎖狀,果如僧言。州人異之,為設大齋,起塔焉

“ 延州婦人 ” 故事系列最初所宣揚的 “ 順緣 ” 之說,以及後來沿承發展出來的 “ 以欲止欲 ” 的觀念,其實無需到佛教以外尋找其根源,我們在佛教內部就可以見到其闡述。東晉天竺三藏佛陀跋陀羅譯《佛說觀佛三昧海經》卷八《觀馬王藏品第七》中記載了一則佛度化妙意女的故事。故事言有淫女妙意貪戀男色, “ 爾時,世尊化三童子,年皆十五,面貌端正,勝諸世間一切人類。此女見已,身心歡喜。 ” 世尊幻化以度之,從其淫欲。纏綿六日以後,妙意痛苦懊悔。化人(世尊幻化之人)憤而自盡,屍骸隨即腐爛,種種惡狀,七日以後只餘白骨一軀,仍纏縛妙意。妙意乃求解脫。世尊見之,妙意發願, “ 若能令我離此苦者。願為弟子心終不退。 ” 世尊乃運神力,即時解脫之。妙意歡喜禮佛,願以一切所珍施捨。 “ 佛為咒願,梵音流暢 ” ,妙意女因此而 “ 應時即得須陀洹道 ” 。

 

上古两河流域的妇女(读书笔记)

[日期:2003-01-15]
来源:小隐在线  作者: zouhj
神妻或神姊:
伊新国王李必特·伊斯达的法典
第二十二条,倘父尚存,则其女--不论其为恩图、纳第图或卡第什图(前两者即为神姊、神妻,后者不祥,估计应该是神妓)--可以居父之家,亦如一继承人。
汉谟拉比王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神妻或神姊不住于修道院中者,倘开设酒馆或进入酒馆饮西克拉(这个是什么?饮料,按下面的意思恐怕是烈性酒才对),则此自由女应焚死。
第一百七十八条,父以嫁妆给予神姊、神妻或神妓,并立有文书,而在写给她的文书中倘为载明她得将其身后所遗,任便赠与,且未许其自由支配,则在父死之后,她之兄弟取得她之田园,并应按照她应有之份额,给她以谷物、油及羊毛以供应之,倘她之兄弟并未按照她应有份额给她谷物、油及羊毛以供应之,则她得将其田园交与她所认为适当之农人,其农人应供养之。她得享用田园及其父所给她之一切,终其一生;她不得以之出卖或抵偿他人;她的继承份额仅应归于她之兄弟。
第一百七十九条,父以嫁妆给予神姊、神妻或神妓,并立有盖章之文书,在写给她的文书中,倘载明她得将她身后所遗,任便赠与,许其自由支配,则父死之后,她得将她身后所遗,任便赠与;她之兄弟因此对她不得提出任何控诉。
第一百八十条,女为修道院中之神姊或为神妓,倘父未给她以嫁妆,则父死之后,她得从父之家产中取得等于一继承人之份额,并享用之,终其一生;至她身后所遗,仅属于她之兄弟。
第一百八十一条,父以神姊、庙妓或庙贞女献神,而未给她以嫁妆,则父死之后,她得从父之家产中取得等于一继承份额之三分之一,并享用之,终其一生;至她身后所遗,仅属于她之兄弟。
第一百八十二条,女为巴比伦马都克之神姊,倘父未给她以嫁妆,未写给她以盖章文书,则父死之后,她得按兄弟之标准从父之家产中取得其继承份额之三分之一;她不担负义务;马都克之神姊得将她身后所遗,任便赠与。
从上述几条可见,这些女祭司的环境实在要比之后世的基督教的修女、佛教的女尼要好得多。并不一定居住在神庙,而且象普通人一样享受生活,只是需要遵守一定的戒律

巴比伦的神妓:
汉谟拉比王法典
同上第一百七十八至一百八十一条。
第一百九十二条,阉人之养子或神妓之养子倘告抚养彼之父母云:“你非吾父”或“你非吾母”,则应被割舌。
第一百九十三条,倘阉人之养子或神妓之养子获知其父之家,因而憎恶抚养彼之父母,而归其父之家,则彼应割去一眼。
中亚述法典
第四十条,不论是某人之妻,不论是……,不论是……妇女上街时,她们头部不应[没有掩盖]……寺庙之妓女嫁给男人后,走在街上时应罩住;未嫁给男人者在街上应头部脱露而不应罩住。妓女不应罩住,头部应露着。
谁看到罩住的妓女,应把她抓着,提供证人,并将她带到宫廷的大门前。她的珍贵饰物则不许取走;抓到她的人可以取去她的衣服。她应收五十杖责,并在她头上灌以松脂。
如果某人看到罩着的妓女而放走她,没有把她带到宫廷的大门前,则此人应受五十杖责;他的告密者可取走他的衣服;他的耳朵应钻穿,穿以绳子,在后面扎者;他应服王家劳役一整月。
汉谟拉比王法典
第一百三十七条,倘自由民意图离弃曾为之生子之妾,或曾使之有子之不育妇女,则应将此妇女之嫁妆归还,并应给她一部分田园及动产,使她能抚养子女。至她已将子女抚养成人,则应就给予其子女的全部财产中,以相当于一继承人之一份给她,而后她得嫁与她喜爱之夫。
据说里面说的不育妇女包含神妓,莫非神妓都是因为神女生涯太久,所以?……汗!不过说来巴比伦人还是很照顾他们的,试看一百九十二、一百九十三条,真是后世没有的法规。
中亚述法典第四十条这条是很有意思的,对于婚前与婚后的区分,与后世有异曲同工之处。要求要罩住,这个与后来的阿拉伯人的风俗有没有沿承呢?对于放走的男人的惩罚竟然更重,这个重视程度真是少见。
妓女?
伊新国王李必特·伊斯达的法典
第二十七条,倘自由民之妻未为之生子,而街头献神女奴为之生子,则彼应以谷、油及衣服抚养此献神女奴。献神女奴所生之子为彼之继承人,但在其妻在世之日,献神女奴不得与其妻同居于家。
第三十条,倘有妻之青年取街头之献神女奴,而法官告彼,使彼勿与此献神女奴往来,但彼终于抛弃其妻,则彼应加倍付出离弃之银。
中亚述法典
第四十九条,……如果某妓女死[则因为]她的诸兄弟这样宣称,她的[诸儿子]可与自己母亲的兄弟一起,当作一个兄弟而分割继承的份地。
第五十二条,如果某人殴打妓女,并使其流产,则对他应以殴打还殴打,以此他应象抵偿生命一样来抵偿。

 

神妓,也称庙妓(圣妓),指在庙宇里生活,为朝拜者提供性服务的人。圣妓的历史由来已久,不论是古代的印度、迦南或小亚细亚都有过。直到21世纪,世界上绝大多数已发展的地区都不再有圣妓,但在印度卡纳塔克邦北部,仍然有为数多达十万的少女担任庙妓。圣妓不一定是女性,例如在阿斯她禄的神庙内,就男女皆有。在《旧约》中记述了许多迦南一代的神妓风俗,神妓在古希伯来语中被称为凯德莎(qedesha,קדשה),而其男性同行被称为卡德施(qadesh,קדש)。
  在古代迦南的一个要塞乌加里特发现泥版中,人们可以窥见古代迦南地的多神崇拜。其中“伊勒(El)”是众生之首,和他相伴的女神是“亚舍拉(Asherah)”。但他们的地位都不如“巴力(Baal)”的地位显著,他是天气之神,而他的情人“亚拿(Anat)”则是战争与性爱之神。在巴力神被贫瘠和不育之神“膜陀(Mot)”杀死之后,亚拿出来报仇,杀死了膜陀,并让巴力复活。“巴力复活之后再与亚拿交合,从而重新获得了能力,保证土地出产和地上居民又一年的收成。…有些专家认为,亚拿使巴力复活的故事是整个巴勒斯坦,乃至更广大地区过年的中心内容。在每年秋天的节日里,国王与一庙妓要效仿巴力和亚拿而行,以求新的一年风调雨顺。毫无疑问的是,很多地方神庙也举行同样的仪式,与庙妓行淫也许看得像耕作一样,是农民该做的事([美]约翰•德雷恩《旧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81页)。”
  阿斯她禄也是迦南地区的土地女神,掌管农作物的丰尧。根据迦南地区的历史,圣妓是当地阿斯她禄神庙内的性工作者。阿斯塔蒂很可能是大约在公元前1200年左右的青铜时期的神祇亚舍拉(Asherah,伊勒神的女伴)在铁器时期的再生。阿斯塔蒂(Ἀστάρτη,Astártē)是古代西北闪米特语地区的腓尼基人等所崇拜的丰饶和爱的女神。她被认为与美索不达米亚文献记载的女神伊什塔尔为同一个女神。在圣经及其他文献亦叫作阿斯他禄、阿斯她禄(‘Ashtart;希伯来语:עשתרת‎,转写作 Ashtoreth)或阿什塔妲。一般来说,在近东地区,信徒都会把她放在神庙内,而庙内亦有庙妓,教导信徒如何利用性爱使农作物得到丰收。圣妓,或称 “庙奴”,是女祭司的组成部分,她们只在寺庙的院墙内卖淫,把得到的收入献给神,对于迦南人而言,卖淫是必不可少的繁衍后代的宗教教规(见[法]瓦诺依克《世界上最古老的行业——古希腊罗马的娼妓与社会》,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20页)。如果有证据说明以色列有人接受了这种崇拜方式,也并不奇怪。《圣经•旧约全书》的何西亚书提及上帝要求先知何西亚娶妓女歌蔑为妻,有学者指歌蔑其实是一位圣妓。
  在古代民族中,只有以色列人强烈反对圣妓风俗。在《圣经》里,阿斯塔蒂经常都与巴力两者一同提及,是古时不信神的犹太人经常拜祭的假神。正因为如此,淫乱是《旧约》对迦南宗教最严厉的谴责。 “以色列人行耶和华眼中看为恶的事,忘记耶和华他们的神,去事奉诸巴力和亚舍拉,所以耶和华的怒气向以色列人发作,就把他们交在美索不达米亚王古珊利萨田的手中(《旧约•士师记》3:7-8)。”在《旧约•申命记》(23:17-18)中严格禁止女孩为娼,男童卖淫:“以色列的女子中不可有妓女。以色列的男子中不可有娈童。娼妓所得的钱,或娈童(原文作狗)所得的价,你不可带入耶和华你神的殿还愿,因为这两样都是耶和华你神所憎恶的。”
  近东地区的神妓传统如此普遍和持久,甚至到了公元前5世纪,西方历史学之父希罗多德在《希罗多德历史》(第一卷,199)中记述了近东巴比伦的神妓风俗:“巴比伦人有一个最丑恶可耻的习惯,这就是生在那里的每一个妇女在她的一生之中必须有一次到阿普洛狄铁的神殿的圣域内去坐在那里,并在那里和一个不相识的男子交媾。许多有钱的妇女,她们自视身分高贵而不屑于和其他妇女混在一起,便乘坐着双马拉的带围帘的马车到神殿去,她们身后还要跟着一大群仆从。但是大多数的妇女是坐在神殿的域内,头上戴着妞帽;这里总是有大群来来往往的妇女,在妇女中间,四面八方都有用绳子拦出来的通路,而不相识的人们便沿着这些通路行走来作他们的选择。一经选好了位子的妇女在一个不相识的人把一只银市抛向她的膝头并和她在神殿外面交媾之前,她是不能离开自己的位子的。但是当他抛钱的时候,他要说这样的话:‘我以米利塔女神的名子来为你祝福’,因为亚述人是把阿普洛狄铁叫做米利塔的。银币的大小多少并无关系,妇女对这伴事是不能拒绝的,否则便违犯了神的律条,因为一旦用这样的方式抛出去的钱币便是神圣的了,当她和他交媾完毕,因而在女神面前完成了任务以后,她便回家去;从这个时候开始,不拘你再出多少钱,便再也不能得到她了。因此,那些硕长的美貌妇女很快便可以回去,但是那些丑陋的必须要等很长的一个时候才能够履行神圣的规定,有些人不得不在神殿的圣域内等上三、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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